第三屆新北市有線電視優良自製節目開始報名

  • 獎勵目的:
    表揚本市製播優良節目之有線電視,鼓勵從業人員提升製作水準,俾以建構優質視聽環境。
  • 獎勵對象:
    本市12家有線電視公司。
  • 評審內容:
    本市12家有線電視公司製作之自製節目。
  • 評審項目:
    節目獎:

    • 社會光明面報導節目獎。
      新聞節目獎。
  • 個人及技術獎:
    • 社會光明面採訪獎。
      新聞主播獎。
      新聞採訪獎(含文字記者及攝影記者)。
      節目企劃獎。
      導播/導演獎。
      攝影獎。
      剪輯/成音獎。
      創意廣告獎。
      評審團特別獎。
      公共服務獎。
  • 獎勵方式:
    各獎項經評審選出前三名,其中首獎一名、入圍二名,各頒發獎座(或獎牌)一座、證明書一只及獎金。

獎金配置表:合計新臺幣 600,000元

項次類別獎項內容數量/獎金配置
1節目獎社會光明面報導節目獎1名/首獎50,000元
2名/入圍25,000元
2新聞節目獎1名/首獎50,000元
2名/入圍25,000元
3個人獎及技術獎社會光明面採訪獎1名/首獎10,000元
2名/入圍 5,000元
4新聞主播獎1名/首獎10,000元
2名/入圍 5,000元
5新聞採訪獎
(文字記者及攝影記者)
1名/首獎10,000元
2名/入圍 5,000元
6節目企劃獎1名/首獎10,000元
2名/入圍 5,000元
7導播/導演獎1名/首獎10,000元
2名/入圍 5,000元
8攝影獎1名/首獎10,000元
2名/入圍 5,000元
9剪輯/成音獎1名/首獎10,000元
2名/入圍 5,000元
10創意廣告獎1名/首獎30,000元
2名/入圍10,000元
11評審團特別獎1名/獎金60,000元
12公共服務獎3家/獎金各50,000元
備註:個人獎及技術獎:同一獎項該公司有2人(含)以上入圍或得獎者,獎金均分,或由當事人自行協調,並出具協調結果相關證明文件。

  • 報名注意事項:
    報名表一式5份,報名參賽節目請以DVD格式錄製(節目所呈現畫質優劣將影響評審之評分),並得刪除廣告內容。
  • 報名件數:除「評審團特別獎」各家系統業者限提報一件作品外,其餘各家系統業者每獎項限報三件,且單項報名人數不得超過三位。
  • 作品製播期間:每年辦理有線電視獎勵活動之前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製作播出之節目及相關服務。
  • 作品規定:
    報名參賽之節目至少須播出滿三集;製播一次之現場轉播節目或特別節目不得報名;參賽節目得刪除廣告內容。

    1. 社會光明面報導節目獎:
      徵選參賽節目以弱勢族群、社會服務、小人物故事等,足以導正社會風氣,激勵人心,樹立良好典範之內容為主。
    2. 新聞節目獎:
      徵選優質新聞報導、專題報導。
    3. 評審團特別獎:
      本屆評審團特別獎將以「關懷兒童及少年」、「提倡性別平權」與「新住民」概念為主軸,各系統可依其主軸準備相關作品。
    4. 本府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六大工作面向供參如下:
      提高婦女社會參與機會。
      促進婦女就業,營造友善職場。
      落實具性別平等意識、尊重多元文化教育。
      落實婦女健康醫療服務。
      保障婦女人身安全。
      提昇婦女生活照顧。
    5. 公共服務獎:
      由系統業者針對公益宣導、社區服務、回饋補助、客戶服務等提出每年辦理公共服務事項之相關佐證資料,評審委員以書面審核評分,權重80%,並加入整體服務滿意度調查結果,權重20%。
    6. 被獎勵之個人係指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及依「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許可辦法」、「大眾傳播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聘僱之大陸地區及外國人士,並領有證明文件者。同時,必須是節目期間曾任職於該公司之職員。被獎勵之『新北市12家有線電視公司製作之自製節目』係指由該公司內部自行企劃、攝製完成,節目著作權亦為該公司所有之節目。
  • 其他注意事項:
    每份報名表限填報一項獎項資料,並須經所屬單位查驗加蓋單位負責人印信後始屬有效。

    1. 公司簡介請以特色及未來發展方向介紹,文字以不超過300字為原則,並檢附代表公司之相關照片2張以上(照片請存為1MB大小之JPEG檔案)。
    2. 報名「個人獎、技術獎」之獎項者,請於報名時一併提供該項個人參賽感言(200字以內)及個人照片1張(請存為1MB 大小之JPEG檔案)。
    3. 所有得獎作品將彙集拷貝成DVD供本局存參,並供其他系統參考。
    4. 對於入圍、得獎節目,或入圍者、得獎者之資格有疑義者,應於獲獎名單公布後10日之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本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5. 入圍及得獎之作品,倘有侵害他人權利、非自行製作或違反政府法令情事,包括前開第6點第5項規定者,經查證屬實,本局將撤銷獎勵,且已領取之獎勵應歸還本局,獎項不再遞補。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以本局解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