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專家建議誹謗罪宜朝非刑事化修法
【本刊訊】
由《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主辦的「新聞出版自律」系列第2場「媒體『誹謗罪刑事除罪化』的可行性」座談會,於5月22日上午在《世新大學》管理學院大樓舉行,座談會由評議會成嘉玲主任委員主持,共有學者專家暨國內的平面、電子媒體重要主管10多人參與。與會者多認為,「誹謗罪非刑事化」是世界趨勢,但仍以有相關的配套措施後,採循序漸進的方式來完成。
出席這項座談會的人士包括:洪瓊娟委員、吳永乾委員、彭文正委員、翁秀琪委員(評議會代表),《世新大學》新聞系胡光夏主任,《輔仁大學》法律系張明偉教授、新聞系何旭初教授,《文化大學》法律系林恆志主任,《台灣省報紙事業協會》林大謙總幹事,《衛星電視公會》陳依玫主任委員,《中央通訊社》陳國祥董事長,《公共電視》屠乃瑋製作人,《台灣立報》魏瀚社長,《台灣新生報》周大友總編輯,《東森電視公司》張玉玲副總經理,《聯合報》系法務室廖健翔專員,國民黨立法委員陳學聖、楊麗環,《法務部》簡美慧主任檢察官,《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傳內處何吉森處長,以及《文化部》數位出版及新聞雜誌科林怡君科員等人。
座談會開始,成嘉玲主任委員表示,馬總統在國民黨中常會說要相關單位去研議誹謗罪的刑事除罪化問題;站在《新聞評議會》和《中國新聞學會》的立場,至少希望刑事能夠除罪化,相信新聞界也有這樣的看法。不過,一般民眾的看法究竟如何,也不盡相同。因為,大家現在對於媒體的表現有很多的反感,認為只有民事的效果可能沒有那麼大。也有人反應,新聞界本身應該要檢討,而新聞評議會可能也要扮演一個重要的角色,讓民眾能夠放心。所以,媒體應該要更加強自律,這一點是蠻重要的。
吳永乾委員繼之指出,誹謗罪,特別是針對新聞媒體或是新聞工作者的誹謗罪除罪化的議題,在各國目前的刑事潮流裡面,都是傾向儘量去取消誹謗罪。如果真的有誹謗罪發生,有媒體誹謗或是新聞誹謗發生時,都是儘量走向民事救濟的手段。但從世界各國來看,世界其它先進國家,例如德國、法國、義大利,以及英國等主要國家,所謂刑事誹謗罪還依然是存在的,有些國家的刑度甚至是非常的高。因此,誹謗罪到底要不要除罪化?吳委員認為,應先針對某些類型的誹謗作優先考量,如政治性很強的,或是對新聞自由有比較大箝制作用的誹謗罪。其次,就必須考慮整個訴訟制度,特別是民事救濟手段的有效性。
彭文正委員除了主張誹謗罪應除罪化,以避免使媒體動輒得咎,影響了媒體監督的力量;但也再次呼籲,應考慮建立記者證照制度,或許才能有效約束記者。
《中央通訊社》董事長陳國祥提出3點看法,一是將誹謗罪非刑事化;二為媒體與一般民眾應一體適用此規範;三則是去刑事化同時,應加入「懲罰性賠償」作為配套措施。
陳國祥表示,目前台灣行使誹謗罪採民刑事並存制度,也是目前討論是否調整的部分,但在現在「政治言論鬥爭化」,「媒體經營商業化」,以及「網路言論漫罵化」等情況下,導致一般人很難同情「媒體已經誹謗,卻還要除罪」,使得「誹謗除罪化」難被接受。
他指出,歐美國家制度上雖未「去刑事化」,但實際手段上仍以民事為主,歐洲人權法院則已宣告對侮辱與誹謗言論科處自由刑違反歐洲人權公約對言論自由的保障。目前台灣行使誹謗罪民刑事並存制已非主流,因此,應該進行創造性轉型,以降低其侵犯新聞與言論自由的疑慮。
《輔仁大學》張明偉教授表示,近來世界各國的一些發展,在一般誹謗除罪化的前提下,似乎是認為單純的名譽侵害是不足以發動刑罰權來制裁的。因此,我們在思考誹謗罪是否應調整的時候,也應參考世界各國在這方面曾經考慮過的事項。但張教授認為用民事的方式來替代刑法的制裁,這個方法效果不是很大。問題應回歸到我們要如何去看待,在新聞自由這個名義下,要如何的去行使權力。也就是,這種形式的言論自由該如何行使?而行使的過程之中,如果有侵害到他人的名譽、法律或財產時,我們要如何的均衡這種私利的侵害,與因為行使新聞自由可能促進公益的進步,兩者之間要進行一個取捨和考量。
《中國文化大學》林恆志主任認為,在談誹謗罪刑事除罪化之前,有一個前提在於:「民事責任是否能夠取代刑事責任」,如果能夠,再談除罪化才比較有意義。以近年來的觀察,刑事能夠發揮的作用似乎不大。但民事責任,它其實在某一方面已經產生了一個嚇阻作用。至於除罪化的問題,在社會並沒有很高的共識下,林主任建議可透過修法的方式,讓媒體儘量避免受到刑事制裁。
翁秀琪委員認為,誹謗罪是要除罪化,但法條本身有矛盾,應該進一步去區分誹謗和隱私權的問題。另外,由於新興媒體的出現,使得新聞記者的定義模糊,這使建立記者證照制度有其難度,必須去考量一些更細緻的問題。同時,從教育的角度思考,媒體素養不能夠只侷限於教學生如何去解讀主流媒體的東西,可能還要告訴學生自己應該如何去access媒體。
成主任委員最後表示,或許新評會可就這個議題再集思廣義,提出一個比較具體的建議,提供給相關單位參考。





